020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口罩案件作出宣判,某大药房的董事长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400万元,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重罚。这是对企图利用疫情发国难财的不法商家进行严厉处罚的一个典型案件。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国军律师和大家一起剖析这一案件。
案件的具体情节为:疫情期间某大药房的董事长李某伙同李某章、罗某毅等人,以低价从山东高密市一个体商贩处购买了标注为“3M”字样的口罩50万余只,然后高价对外销售,涉案金额高达400万元。由于口罩质量低劣,很快被不少顾客投诉。不久,本案涉案人员被警方依法逮捕,并于6月19日作出宣判,被告人李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400万元;李某章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罗某毅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那么,某大药房销售假冒口罩构成何罪?销售假冒口罩是否侵犯公共利益?疫情之下,销售假冒口罩是否应当重罚?
王国军律师分析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案中的三位当事人均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且销售金额已经达到5万元以上,因此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三位当事人的行为又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根据刑事犯罪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同一行为触犯数罪的,应从一重罪进行处罚,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中三位当事人明知疫情期间口罩供应紧张,罔顾消费者身心安危,大发国难财、疫情财,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王国军律师表述了自己的观点:“青山一道同云雨,明月何曾是两乡。疫情期间,全国人民理应众志成城,团结一心,共同抗疫,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共渡难关。为了个人私利置国家大义于不顾,岂不是疫情期间的真小人。作为知名连锁企业康佰馨大药房的董事长李东等人明知口罩系防疫物资且关乎公众安全,仍以低价大量购进并高价销售,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通过对此案定罪处罚,有助于整肃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该案也警示着企业经营者要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不要以逐利作为唯一目的,应该切实提高经营水平,配合防疫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