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军律师亲办案例
妨害传染病防治,罚
来源:王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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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1日,湖北嘉鱼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对疫情防控所作出的第一例宣判。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国军律师和大家一起来分析这起案件。

2020年1月23日,在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已经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后,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小型客车载客往返于武汉和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以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那么,尹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呢?尹某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王国军律师分析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下述四种情形:(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本案中,尹某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第四种情形,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那么为什么需要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进行严处呢?

王国军律师进一步对惩处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意义进行了阐明:“2020年疫情防控形式严峻,在疫情防控过程中,部分人员不配合管理,违反法律规定,置自己生命与他人生命于不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造成传播危险。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亦完善了与疫情相关罪名,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列举,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法律的认定,坚决打击疫情相关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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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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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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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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