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军律师亲办案例
撞限宽石墩致死案民事代理词
来源:王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2
浏览量:448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刘XX等四人诉*市**村委会和*市交通运

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法庭审理,案情已基本清晰。现围绕本案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一、两位被告的不当行为,是王XX交通致死的主要原因。

    *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已经确认,受害人王XX于2012年11月16日4时,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市**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公路上右侧限宽石墩相撞,致使王XX车辆受损,王XX死亡,构成单方死亡交通事故。这一事实经法庭审理已经证明。

    以上表述我们可以得知两个基本的法律事实:

    第一,王XX是因撞上限宽石墩而死的,限宽石墩是由被告**村委会设置的,而限宽石墩既没有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照明设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是埋在这条公路上的定时炸弹。正是这颗可能随时引爆的定时炸弹,夺走了凌晨出行的王XX的宝贵生命。

    第二,王XX事故发生地所属公路,归被告*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作为此条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局没有尽到管理者的职责,致使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限宽石墩长期无人管理,威胁行人安全,最终造成王XX的人身伤亡事故。

   正是上述两位被告的不当行为,造成了王XX凌晨撞墩致死的严重事故,这是本案最基本的法律事实。两位被告形成了共同的侵权行为。

    二、两位被告的不当行为,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村委会私自堆放限宽石墩,导致王XX死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规定:“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规定“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一个村集体,**村没有任何权利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妨碍他人通行,此限宽石墩属于非法设置。由此不当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是应有之义。

第二,被告交通运输局疏于管理,放任违规限宽石墩的存在,致使王XX死亡,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公路法》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事故发生地的道路管理者,*市交通运输局,疏于管理,没有对第一被告所非法设置的限宽石墩尽到清理、警示等义务,放任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限宽石墩长期存在,致使被害人撞击而死,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两位被告对受害人家属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丧葬费为18083元,死亡赔偿金为1616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80460元。关于被抚养人的问题。这里做两点说明。

第一点,关于受害人的母亲。受害人的母亲刘XX虽然尚不满60岁,作为一个农村妇女,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儿女的赡养。这一点有当地村委会及乡民政所的证明,再经过丧子之痛的打击,老人的身体每况愈下。今天刘提连本人也在庭审现场,我们能看得出来,老人走路都非常吃力,令人非常同情。儿子无故丧命,年老体衰的母亲得到一些生活费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

 第二点,关于受害人的二子王XX。由于受害人家庭身处农村,王XX又属于超生,原告刘XX临产之际,找了一位接生人员,在自己家里生下了王XX。所以,这个孩子既没有出生证明,也没有上户口,更不能办理身份证。为此原告方提交了当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王XX的实际存在,今天王XX也来到了庭审现场,被告方及人民法院可以当场予以确认。希望人民法院从农村家庭的实际情况出发,认可这一实际存在的孩子,给孩子的成长提供一点抚养费用。

尊敬的审判长,受害人王XX携全家从故乡商丘来文安打工谋生,却因两位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不幸致死,留下了体弱多病的母亲、人到中年的妻子、还有两名成年及未成年的孩子。死者已逝,生者悲伤。伤痛之余,受害人的家属有权依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

谢谢。

                                                                                         代理人:王国军

                                                                                            20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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