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军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民事代理词
来源:王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1
浏览量:640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已经完全没有夫妻情分,应当准予离婚

1. 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原被告于20078月经人介绍而相识,20083月领取结婚证书,相识半年左右即行结婚。期间原告长期在海外工作,与被告实际相处的时间非常短暂,缺乏交流和沟通,对被告的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生活习惯、脾气秉性、言行举止等各方面都了解不多。婚后共同生活时,才发现二人在以上各个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本难以沟通和调和,没有办法像正常夫妻那样和睦相处,共同生活。

2. 婚后纷争不断,没有夫妻情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告不思家庭生活。婚后几年,被告始终沉溺于外边世界的灯红酒绿,每天浓妆艳抹,出入于歌厅酒场,吃喝玩乐,夜半才归。对孩子不管不问,对丈夫漠不关心,对家庭视如无物,没有一点责任心和家庭感。

第二,被告生活作风不够检点。被告先后换了几个单位,不论走到哪个单位,都是绯闻不断。20113月,原告出国之际,每天都有一辆车牌号为冀Rxxxx的黑色本田轿车接送被告上下班,前后连续几个月。被告每日偷偷摸摸小心翼翼地上车下车,行为举止很不正常。

第三,被告对爱人漠不关心。原告出国在外,终日施工,身单影只,孤独寂寞。被告在享受灯红酒绿生活的同时,从来不去主动联系和问候在海外工作的丈夫。2011年前,原告回家探亲,被告总是找借口外出,或者回娘家居住,尽量不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因病回国住院,被告依旧在外吃喝玩乐,而不去照顾卧病在床的爱人。从2011年起,即使原告回国探亲,被告干脆不再回家,也不让原告探望孩子,甚至纠结亲友殴打谩骂原告,将原告从其娘家赶了出来。

第四,被告侮辱谩骂原告的父母。被告的诸种不合体的行为,遭到了原告父母的善意提示或者严肃的批评。被告恼羞成怒,经常找茬打架,当面谩骂原告父母,其语言之恶毒不堪入耳。

3. 双方已经满足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从20083月至今,五年半的婚期中,原被告之间经历了多次协议离婚,3次诉讼离婚,数次谩骂殴打,先后5次报警,分居时间已经超过2年。早已达到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且双方都没有改善夫妻关系的任何意愿。这样的婚姻关系若继续维持,除了给双方特别是原告带来无比痛苦之外,哪里还有任何正面意义?

二、孩子应该归男方抚养

双方的孩子张晓某已经5岁,法律规定,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抚养权的确定,主要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主要依据。因为双方都要工作,孩子主要由双方父母代为看管教育。所以双方家庭的各方面条件成为判断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基本条件。为清晰起见,我们不妨通过列表的方式对比原被告之间的家庭条件。

序号

项目

原告及家庭

被告及家庭

1

学历水平

原告及其父母均为大学毕业生,知书达理,有利于孩子的教育

被告学历不高,其母为文盲,其父初中学历,不利于孩子的教育

2

生活习惯

原告及父母无任何不良习惯,感情和睦,有利于孩子成长。

被告父亲抽烟喝酒赌博,与其母经常吵架,被告本人生活作风不检点,对孩子成长有不良影响。

3

经济条件

原告收入稳定,父母均为退休的企业管理干部,收入较高,能为孩子成长提供较好的经济条件

被告收入低且不稳定,其母没有收入,其父收入一般,难以为孩子成长提供较好的经济条件

4

抚养过程

孩子1-3岁均由原告父母抚养,期间把孩子送到最好的管道局幼儿园,花费近2万元学习金宝贝课程,为孩子投了4份保险,前后支付保费7万多元。孩子成长健康快乐成长,学到很多知识。

孩子4-5岁期间,由被告家庭抚养,期间不重视孩子教育,没有为孩子承担任何额外的教育费用,孩子没有学到任何知识

5

培养计划

为孩子制定了详细的成长计划,将来送孩子出国留学

没有培养计划,只是对孩子进行放羊式的抚养

6

抚养意愿

非常强烈,原告准备回国专心抚养孩子

内心并不想抚养孩子,只是把孩子作为争夺财产和利益的工具及手段

7

总体判断

适合抚养孩子

不适合抚养孩子

三、双方没有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

首先,双方所居住的房子是原告父母在双方婚前所买,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家用电器等生活物品大部分为原告父母在双方婚前所买,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结婚时所带过来的几件电器,可以悉数带回。

再次,双方没有可以分割的储蓄或者现金。双方结婚5年多,前3年被告出国时间较长,国内的工资卡和所有收入均交由被告掌握,国外上线的收入约有60万左右,但这部分收入基本消费殆尽。主要用于以下4个方面,一是交给被告各类现金和存折等26万元;二是支付孩子的各类费用15万元;三是支付原告父亲的手术费10万元;四是为被告家庭购物等花费4万多。其余被原告个人消费。后2年由于离婚诉讼等各类事情的拖累,原告出国时间较短,收入不多,基本用于个人还债及生活消费。

尊敬的审判长,被告从2011年初回娘家居住至今,两年多的时间,从来没有回过一次和原告共同生活的家庭。原告此次出国半年有余。这期间双方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原告7月初回国后和被告电话联系,被告不接原告电话。原告的电话打到被告父母家中,其父母对原告破口大骂,坚决不让原告探望孩子。面对这样的婚姻,任何一个正常之人都会悲愤欲绝,欲哭无泪,何况原告正值青春盛年,常年在外施工,好不容易回家探亲,谁不渴望得到爱人的温存,看到孩子的笑容。但原告就始终处在这样一个尴尬的境地,有婚姻没家庭,有爱人没爱情,留给自己的只是羞辱、悲愤和无奈。可以说,被告的言行已经明确表示,她对原告已经没有了任何感情可言。当初,被告曾几度逼迫原告离婚,并为此起诉到法院。但后来被告却改变了战术,开始拖着不和原告离婚,究其原因,其目的只有一个,用拖的方式为自己获取最大的利益。

如此畸形婚姻如果依然维持,既不公平,也不人道,更不合法。所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目的只有一个,坚决和被告离婚。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谢谢

委托代理人:王国军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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