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XX,男,汉族,1954年11月18日出生,住廊坊阿尔卡迪亚小区帝景园14-4-302
委托代理人:王国军,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地址为河北省廊坊市新开路239号XX地产大厦,董事长XXX
被告:廊坊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为河北省廊坊市新开路239号XX地产大厦七层,董事长XXX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70000元;
2.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所支付的估价认证费用8408元;
3.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于2010年12月6日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分别签订了《廊坊阿尔卡迪亚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阿尔卡迪亚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维护协议书》,以93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属第3号地下停车场第10号停车位的使用权,并按每年300元交纳车位管理费。2012年7月21日廊坊地区普降暴雨,3号车库被雨水灌满,致使原告停放在车位上的车牌号为冀RNE828的沃尔沃XC90越野车被雨水浸没损坏。经廊坊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水浸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70000元,同时原告花费估价认证费用8408元。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提供的地下车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有效防止雨水漫灌;第二被告疏于管理,未能采取适当防雨措施。二被告的不当行为致使车库被淹,原告存放其中的车辆遭受灭顶之灾,受损严重,损失巨大。二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XX
2013年5月5日
附: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