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军律师亲办案例
李XX工伤案中补充代理词
来源:王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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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案经廊坊开发区法院审理并已经做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类补偿近240万元,实为廊坊市工伤事故中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此案件也成为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工伤赔付案件。

XX工伤案中补充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诉廊坊维XX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第一次开庭时,我方已经提出了详细的代理意见。而后经过进一步搜集和查询,我们认为支持我方合理诉求的证据更加充分,法理更加扎实。刚才庭审中通过对证人的质证,通过观看视频,本案的一些细节更加清晰。这次审理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在李XX工伤事故中,被告自始至终存在着严重的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一直持续至今。时至今日,我们没有看到被告一丝一毫尊重员工、珍惜生命、主动负责的言行。看到的都是冷漠无情、推脱责任、消极逃避的行为。好在法律是公正的,被告必须为自己的严重过失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下面我方在原有代理意见的基础上,再从三个方面做一必要的补充和说明。

一、在原告的工伤及诊疗过程中,被告存在着严重的过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告的严重过失是原告工伤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2004827,受领导的指派,作为被告生产部副部长的原告,带着维修班一名员工去关蒸汽管道阀门,在关闭过程中阀门爆裂,蒸汽喷出,将原告严重烫伤。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严重事故,是因为被告所用阀门是从小作坊手中购买的三无产品,后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所鉴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事后,这家小作坊被廊坊工商局查封。实际上,被告明此厂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却还要使用,其中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此次事故完全是人为的安全事故,被告存在严重的过失,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令人寒心的是,事故发生后,被告的相关负责人多次找事故发生时的唯一目击证人吴金城,要求吴金城作证是原告私自进入、擅自拆卸阀门才导致了工伤事故。吴金城不同意做伪证而被被告开除。 

(二)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治疗效果

 原告受伤后,初期在北京医院治疗,效果初显。但被告为了节省费用,于20057月,强行将原告转到廊坊安次区医院。安次区医院虽设有烧伤科,但没有诊疗资质,属非法行医,曾多次被卫生部门查封,治疗水平很差。为逃避查封,此科室东躲西藏,原告也被携裹着颠沛流离。一年中先后辗转于开发区华祥股骨头医院、金桥门诊医院和西环社区医院等多处规模小、条件差、非正规的各类医院。若有工伤社保人员核对原告情况时就搬回安次区医院暂住。原告曾多次要求转院,被告拒不同意,并常常以不再支付医药费相威胁。在此期间,由于医疗水平条件和医疗水平的低劣,所住医院没有对原告的瘢痕、功能康复等方面进行治疗,以致错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其他方面的几次手术也都归于失败。原告身心承受了生不如死的痛苦。被告之所以安置原告固守在安次区医院烧伤科这个非法行医的单位接受治疗,一是为了节省费用,二是被告负责人与这个单位的领导有利益往来,在为原告治病的过程中还能谋取到不法利益。

在原告及家属的强烈要求下,20079月原告被转到廊坊世纪协和医院烧伤科。该医院多次请北京积水潭医院、解放军总医院304医院烧伤专家进行会诊,一致认为原告应使用人工真皮手术。因人工真皮价格高,不属于工伤保险报销范畴,被告拒不同意并多次要求医院,对于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项目不能诊治。被告身上的溃疡反复出现,为避免癌变和功能丧失,只能以原告的头皮植入。类似植皮手术,反复做了7次,但最终都告失败。原告的身体遭受了严重的摧残。

200710月开始不再支付住院伙食费和护理费。2008年开始多次拖欠医疗费,最长一次拖欠一年之久,数额达到17万左右。直到法官干预下才不情愿地予以支付。

因瘢痕未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疗,导致瘢痕增生严重、瘢痕挛缩严重、瘢痕瘙痒难耐,病情严重恶化,如:膝关节关节僵化、肘部已内翻90度。手腕不能内翻、颈部不能抬起、听力降低、左手尽废。从受伤到现在,近10年的治疗,原告承受了无法想象的痛苦,得到的确实这样的治疗结果,被告的冷漠懈怠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被告借解散之机,意图金蝉脱壳,逃避责任

原告因公负伤,但被告对因公负伤的原告表现出来的是极度冷漠和无情。在原告辗转于各个医院,在生死边缘挣扎之际,被告的相关负责人员很少主动前来探望,表示一下最基本的关心。截至今日,被告已经清退了所有员工,转卖了所有资产,正在办理企业注销的最后一步程序,也没有任何一个人代表被告和原告协商如何解决原告的后续治疗及生存问题。原告曾多次连续给被告的负责人打电话发短信,请求与之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但这位负责人没有任何回音,后来干脆拒绝原告的电话。不仅如此,被告对人民法院也刻意隐瞒了即将注销的重要信息,其目的在于悄然抽身,逃避责任,不再承担任何义务。相关法规规定,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应当由其向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应付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按期应缴纳的工伤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在此,原告首先感谢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先与执行及诉讼保全的必要措施,同时再次请求人民法院查明被告现时存在的状态,截断被告逃避责任的退路,责令被告履行应尽的义务,除了按规定向社保支付原告为期10年的工伤保险费用、养老保险外,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46306.4元。具体的计算方式原告在第一份代理词中已经列明。

(四)被告隐瞒真相,截留意外保险金,骗取工伤保险金

由于原告的工作岗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工伤事故之前,被告为原告及十几名维修班的员工缴纳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额度为20万元。按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人员。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做了赔付,但被告尚未给付原告一分钱。

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起诉了供应阀门部件的工厂,对方赔付了50万元的损失,这笔钱应该包括对原告的部分补偿。但被告从来没向原告提起此事,更没有将一分钱的补偿款用到原告身上。 

原告的受伤日期是827,但被告所上报的所有资料,包括诊断证明、受伤日期、受伤原因等都是918,工伤认定书认定的日期也是918。被告之所以如此上报,是因为原告工伤之际,被告并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减轻自己的负担,才给原告补缴了工伤保险费。所以,原告的工伤日期为827,而被告交工伤保险的时间为91,被告上报的原告工伤的时间就变成了918。所以被告具有明显的骗保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工伤事故发生之际,原告刚过30岁,正值英年,身体健康,爱女活泼,夫妻和睦。突如其来的生产事故,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家庭生活,严重影响了原告对父母的赡养和对孩子的抚养,断送了原告原本美好的工作及生活。为此,作为用人单位和事故责任者,被告不仅应该不折不扣的落实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应该积极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赔付责任。但遗憾的是,原告所看到的是被告的推诿和卸责,是消极和躲避,是冷漠和无情。对于这种不负责任、丧失基本良知的无良企业,法律不仅要强制其承担应尽的责任,还应该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

二、关于原告必要的医疗费用109万元的补充材料

109万是原告必须支出的医疗费用。这是全国最权威的医疗专家做出的诊断结论。同时这笔钱也是应该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只不过是由于被告的阻挠,该做的手术还没有进行而已。这一点在上次的代理词中已经做了充分的阐述。这里我们在补充一点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所以这109万元是医疗证明必然发生的费用,应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充。

三、关于计算到今日的诉讼请求(附)单页

请法院依法判决。

 

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国军

201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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